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广州华侨学生补习学校校友会章程(修订稿)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12-03 阅读: 816
暨南大学华文学院 广州华侨学生补习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广州华侨学生补习学校校友会。
第二条 宗旨:本会系由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广州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各地校友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宗旨为加强世界各地校友会和广大校友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增进友谊,为弘扬中华文化,为推动海内外华文教育事业及母校建设和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业务范围:
1.联络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广州华侨学生补习学校校友;
2.举办校友联谊活动;
3.协调与指导各地校友会的活动和文化学术交流,为各地校友会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凡曾经在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广州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包括原广州中国语言文化学校、原广州港澳学生补习学校、广州华侨学生接待站)各个时期就读和工作过的学生、老师及教辅人员,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各地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广州华侨学生补习学校校友会、同学会等校友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所在地未成立校友会的校友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会员权利和义务:
1.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及遵守本会决议、参与和支持会务活动的义务。
2. 团体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推选、表决通过本会组织机构成员及被选担任本会各项职务的权利。
4.会员有自愿参加和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是广东省侨联团体会员。也是暨南大学校友总会团体会员之一。
第七条 本会设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顾问、名誉会长、正、副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秘书组。
第八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在特别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二)团体会员代表会议由各团体会员组织选派代表参加,名额由理事会协商决定。代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团体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三)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以不少于50人为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理事会必须于一个月内再行召集。法定人数不受限制。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具有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同等权力。
(四)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选举产生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及理事会理事;审议理事会会务报告;制订会务纲要等。
第九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在会长领导下,由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会务计划。
(二) 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出。各地校友会的负责人(会长或理事长)为本会理事会的当然理事,各地校友会换届改选后,向总会书面报备后,新的负责人自动成为本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组组长
(一) 本会设一名理事长,原则上由学院分管校友工作
的院领导担任,由学院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出任理事长的院领导因工作分工改变,未及换届时间,新主管校友工作的院领导代理理事长职务,经常务理事选举通过为理事长。
(二)本会设若干名副理事长,原则上由各地会务活跃的地方校友会副会长或秘书长出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会理事中推荐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四) 本会设秘书组,为校友会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由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 团体会员代表会议设立前或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代替执行。常务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六) 经理事会决定,本会可聘请若干名知名校友和社会贤达
出任顾问、名誉会长和理事。
第五章 管理和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各组组长组成。本会正、副会长和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
(二) 理事会职责
1. 选举和免除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组组长,提出下届理事建议人选;
2. 对校友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
3. 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4. 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常务理事会职责
1. 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2. 执行理事会决议;
3. 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任免机构负责人。
(四) 秘书组职责
1. 组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秘书组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联系地方校友会,接待返校校友,举办各类校友活动。
3.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由理事长临时召集;
也可采用电子邮件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学校校友总会和学院支助;
(二) 校友赞助款;
(三) 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侨联、暨南大学校友总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院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6日第七届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海内外各地校友会组织的成立,应遵照所在国法律规定。我会与各地校友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未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之前,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二十二条 每年11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校友返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