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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加强对学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学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级党委、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全体校级党、政领导,各院、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后勤集团,科技产业集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法规观念和自律意识。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集体领导,在领导班子中必须起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导向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中心作用,选人用人上的关键作用,团结协调的凝聚作用,勤政廉政的表率作用。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既负有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和下属干部的职责,又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性原则,服从大局利益,维护班子团结。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为师生员工谋利益。
(二)遵守法律、规章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坚持从严治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遵守学校的决定、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党令政令畅通。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要项目(含基建、维修、设备、医用耗材、试剂及药品购置等)的确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或党的常委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四)遵守组织工作纪律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干部任免程序,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五)遵守经济工作纪律的情况。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审批制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按年度预算和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内容履行签批手续,不得直接参与或干预本单位的基建工程、设备物资和医用药品采购活动的招标投标工作。凡涉及对本单位经济、技术、管理有较大影响,且时间超过本届领导班子现有任期的服务委托、技术引进、对外合作项目等,必须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定,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批准。
(六)遵守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七)执行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等中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制度,切实做到清正廉洁,干净干事。
第三章 监督办法
第七条 自律
(一)建立述职述廉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每年的考核工作中,要向本单位班子成员或全体教职工述职述廉一次。在教(职)代会召开时,校长代表全体校领导班子向代表述职述廉一次。就年度财务、人事、基建及其它重大决策和本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通报,自觉接受监督。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每年在基层书记会上述职述廉一次,并邀请一定的党员代表参加。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必须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如实报告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根据中央、省委、省教育纪工委、国务院侨办纪检组监察局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上级监督和组织监督
(一)严格执行谈话制度。按《暨南大学廉政谈话制度》的要求,学校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领导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结合上岗、轮岗及年度考核等,与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针对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应适时地鼓励、提醒、告诫、劝勉。
(二)建立情况分析会制度。学校纪委及组织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干部离任审计、民主评议和信息信访等渠道所反映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校党委常委每年要听取校纪委、组织部关于学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和思想状况汇报一次。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上级党组织如实地作出负责任的答复;属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要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限期改正;对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要进行专题调查、处理,对反映不属实的问题,应以适当的形式在适当的场合予以澄清,保护干部。
(三)建立日常考察和考核制度。学校党委定期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同时,要把考察、考核和民主测评的结果向本人反馈。
(四)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经济活动较多或具有独立经济法人资格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需离岗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离任审计。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出具审计报告,报相关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如发现领导干部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纪监审办公室应及时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健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前必须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好充分准备,切实保证质量。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一般成员应在民主生活会等适当场合提出批评、交换意见,或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二)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并提供相关资料,不能采取临时动议。会议内容应提前通知班子成员,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
(三)实行重要事项表决制度。在决策重要事项时,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时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能形成决议,会议内容、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四)实行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度。班子一般成员与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以及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应相互监督。班子一般成员明知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违纪违法情况不汇报而故意隐瞒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明知班子一般成员有违纪违法情况而不开展批评、不汇报或隐瞒包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明知对方有违纪违法情况而不提醒、不监督或给予包庇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群众监督
(一)实行群众监督制度。学校设立来信来访办公室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待师生员工的来信来访;纪监审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受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干部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情况由纪委和组织部及时做出处理,并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举报投诉人。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提任的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群众所反映的重要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后再决定任用。
(三)实行校务(院务、处务)公开制度和教(职)工会议制度。要从制度和程序上保证校务(院务、处务)活动的公开性。各单位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将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相关政策、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财务报告、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干部评议等重大的校(院、处)务,提交会议讨论、审议和通过,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纪律追究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出通报批评、免职、调离领导岗位等组织处理。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使职权;听信、传播、制造政治谣言;为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大局利益;对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不执行或阳奉阴违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不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明知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而提拔任用的。
(四)乱收乱支、虚报冒领、滥发财物;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档娱乐活动和影响公务的宴请;私设“小金库”;在招投标过程及工程发包承包时打招呼;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
(五)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时限报告或报告内容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和其他不正常情况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监督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实施违规纪律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基层组织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