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暨南大学华文学院非学历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讨论稿
(说明:按照大学指示精神,学历生(含有学籍的预科生)按学校的规定执行,非学历生按我院学生实际情况可略作修改,但大原则不能变动。)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如下的一种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勒令退学。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三条 对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宣传邪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学院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和诽谤他人、攻击中国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勒令退学处分。
(三)未经学校、学院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不论以任何理由,利用任何手段,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进行宣传邪教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四条
偷窃、诈骗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还将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100元以上而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作案二次(不论价值多少)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包括存款单等)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中国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五)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凡在校园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之外,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不论以任何形式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钱物外,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为打麻将或赌博提供条件者,受到与参与打麻将或赌博者相同处分。
(四)带进外校人员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带进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观看、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观看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二)组织传阅、制作或出租、贩卖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走私、贩私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贩卖、转卖中国禁贩商品(如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九条
破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财物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重犯或破坏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学生离校时破坏公物,不发结业证书,并取消再到华文学院读书的资格。
凡破坏公共财物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按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猥亵、调戏、侮辱他人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接受、提供、介绍或容留色情服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进行工作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三)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侮辱、辱骂、威胁、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有提供伪造证件、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一律不准在校内持有或使用枪械和如盐酸、硫酸等烈性化学品。违反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记过处分。因使用以上物品造成事故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并追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结伙斗殴、侵犯人身权利,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或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先动手打人者,无论理由和后果如何,均加重一级处分;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二)结伙斗殴:参与结伙斗殴者,不论理由如何,给予记过处分;策划、组织、指使、煽动斗殴者或引进校外人员来校肇事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使用凶器打架和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打架伤人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均要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奖金、酬金等。如不按期缴纳赔款,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因违章操作酿成事故或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十八条
对于第三条至第十七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宿舍规定者,按照《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若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则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校外人员来访违反本规定,被访者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上条款未涉及到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七条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在宣布之日起七日之内必须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强制执行。凡属自动退学,或被勒令退学的外籍学生,由学院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参照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1—2级处分:
(一)违纪后抵赖事实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违反校纪受处分又屡教不改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或减轻1—2级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交待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较好;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者;
(三)对查清违纪、违法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着对学生以教育为主的精神,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如其在违纪后规定时间内无再犯或在德、智、体方面均有突出成绩,可申请降低或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者,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处分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发生学生违纪事件后,由发生违纪事件的属地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会同学生所在系部做好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未满十八岁的学生,须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家长;学生科负责对事件的复查并起草处分文件,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同时由学生所在系部将处分文件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处分决定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办公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诉。若学生对学院的复查意见不服,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述。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由保卫科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或相关部门,按以上规定处理。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所在系部负责通知学生本人,未满十八岁的学生,还需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受到记过处分,并且在读期间未能降低其记过处分者,离校时不予颁发结业证书,只能颁发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文学院非学历学生(含旁听生和进修生)。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