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华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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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三大办工作职责

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方面

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学生宿舍管理方面

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方面

暨南大学本科汉语言专业B类、华文教育BC层次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暨南大学非学历汉语言班招生规定

暨南大学非学历汉语言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预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本科汉语言专业B类、华文教育BC层次学生
学分制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试行)

我校本科汉语言专业招生、培养分两类进行,A类招收国内生(含港澳台生)及HSK6级以上(含6级)的海外学生,培养目标是加强基础理论教育,培养具有初步研究能力的汉语言人才。B类招收汉语水平零起点的海外学生,培养能够熟练运用汉语的应用型人才,重点培养学生听、说、读、写汉语的能力。华文教育专业培养具有较强的汉语应用能力,熟悉中国文化,能从事华文教学、学校教学管理以及教育行政管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根据学生的汉语水平华文教育专业分ABC三个层次培养,A类为汉语水平达HSK中等C级(含中等C级)以上或相当水平的学生;B类为汉语水平介于初等B 级(含初等B级)及中等C级(不含中等C级)之间的学生;C类为汉语水平未达HSK初等B级(含零起点的)的学生。
    本科汉语言专业B类(以下简称汉语言B)、华文教育BC层次(以下简称华文教育BC)在招生条件、毕业条件及课程设置等方面均有其特殊性,本规定特对该类学生与其他专业学籍管理规定不同之处作如下修改和补充,本规定未涉及的学籍管理内容按《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条
       各类课程所占学分比例

    (一)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70%,选修课约占30%,具体以当年培养方案为准。
    (二)不要求学生修读本科各专业公共课。

    第二条
       标准学分制

    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业情况少修或多修课程。少于标准学分修读的,每学期至少应修15学分。多修学分要受已修课程学分绩点的限制,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3.0的不得超过标准学分修读;学分绩点达3.03.4,可超2学分;学分绩点达3.53.9,可超4学分;学分绩点达4.04.4,可超6学分;学分绩点达4.5以上,可超8学分。
    插班学习的学生,免修课程计算学分绩点,插班第一学期按标准学分修读。

    第三条
       转学插班生已修课程学分的认定

    (一)在我校华文学院汉语言专业非学历长期班学习的学生,各学期成绩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我校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
    在插入级前,因培养方案差异未修过的汉语言必修课程(不含语言理论课),可申请免修。
    (二)在国内外高校汉语言专业转来的学生可凭原就读学校的学习成绩单、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申请插入相应的班级就读,根据我校培养方案,免修插入级以前各级的汉语言必修课程(不含语言理论课)。
    (三)在国内外高校汉语言专业学习过汉语但无法出具相关学习证明材料者,根据我校分级入学考试成绩,申请插入相应的班级就读,根据我校培养方案,免修插入级以前各学期的汉语言必修课程(不含语言理论课)。

    第四条
       HSK成绩入学的转学插班生免修课程学分的认定

    (一)在国内外高校学习过汉语,有相应的学习经历,凭HSK证书申请插入汉语言B学习的学生,免修的汉语言必修课程(不含语言理论课)具体见下表:
 

汉语水平

HSK证书等级)

免修的汉语言必修课程

 

4级(初等B级)

一年级上课程

5级(初等A级)

一年级课程

6级(中等C级)

一年级至二年级上课程

7级(中等B级)以上(含7级)

一、二年级课程

(二)在国内外高校学习过汉语,有相应的学习经历,凭HSK证书申请插入华文教育BC学习的学生,免修的汉语言必修课程(不含语言理论课)具体见下表: 

汉语水平

HSK证书等级)

免修的汉语言必修课程

4级(初等B级)

C,一年级上课程

5级(初等A级)

C,一年级课程;或B,一年级上课程

6级(中等C级)

C,一至二年级上课程;或B,一年级课程

7级(中等B级)以上(含7级)

C,一、二年级课程;或B,一年级课程

第五条  专科起点插班生的学分认定
    获得汉语言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插入汉语言B及华文教育C三年级上或华文教育B二年级上就读。学校根据我校培养方案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未修过的一、二年级(华文教育B一年级)汉语言必修课程(不含语言理论课)可申请免修,其余未修过的课程均须补修。

    第六条  本科起点插班生的学分认定

    (一)获得国外高校汉语言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者,经我校华文学院组织的分级入学考试,视成绩,可插入汉语言B三年级下或四年级上就读。学校根据我校培养方案认定其已修课程的学分,一至三年级上未修过的汉语言必修课(不含语言理论课)可以申请免修,其余未修过的课程均须补修。
    (二)获得汉语言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者,可插入华文教育C三年级上或华文教育B二年级上就读。学校根据我校培养方案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未修过的一、二年级汉语言必修课程(不含语言理论课)可申请免修。

    第七条  免修课规定

    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六条免修课程的插班生,均须于入学后第一周参加由华文学院组织的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并插入相应的班级就读。免修考试不合格课程达10学分,则视情况降低插入级。入学时,免修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在入学后再申请免修一次,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或80分以上的课程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不合格的课程须补修。
    在读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实掌握,可在开学后第1周向系申请,交验自学材料,经系、学院教科办审查(必要时面试)同意后,可参加由开课教研室统一命题的考试(试题份量、难度应与期末考试试题相同),成绩在80分以上者,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档案,并注明“免修” 字样。
    新插班生的免修课程考试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举行。在读学生的免修课程考试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至第二周星期三以前举行。

    第八条
 毕业
   
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及第六条第(二)款插班的学生,插班后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两年,修读学分不少于80学分,德、智、体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必修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含免修学分及已承认学分),准予毕业。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插班的学生,插班后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修读学分不少于40学分,德、智、体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必修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含免修学分及已承认学分),准予毕业。

    第九条
 授学位
   
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1.8,获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中等A级以上(含A级)证书的学生,无考试作弊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毕业时因未获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中等A级以上(含A级)证书而未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两年内凭汉语水平考试(HSK)中等A级以上(含A级)证书向学校申请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八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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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非学历汉语言班招生规定 

00七年七月修订 

第一条  为使招生工作规范化,保证生源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华文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接受新生报名并办理录取报批手续。华文学院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广园东路,邮编: 510610,电话:8620-87205925,传真:8620-87206598,电子邮箱:ohwy@jnu.edu.cn

第三条  招生对象 

海外华侨及外国人。

第四条  开学时间

长期班及业余汉语班春秋两季开班,中途接收插班生。春季每年2月底3月初开学,秋季每年8月底9月初开学。

寒暑假汉语班、中华语言文化冬夏令营游学班寒暑假开班。寒假班每年1月中旬开学,暑假班每年7月中旬开学。

HSK强化培训班每年3期,分别于4月初、6月初、11月中旬开学。

非学历短期班(学习时间不足1个学期)常年招生,5人以上(含5人)开班。

第五条  报名时间

春季班,自上1年的108日至当年18日接受报名。秋季班,自48日至78日接受报名。

寒假班,自91日至1231日接受报名。秋季班,自31日至631日接受报名。

长期班上课期间随时接受插班报名。

非学历短期班常年接受报名。

第六条  报名地点

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办公楼招生考试办公室。

第七条  报名办法

凡海外学生报读我校华文学院,可由推荐单位、个人或本人申请报名。具体办法:

(一)填写《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入学、学籍登记表》一份,在签证种类栏中注明入境时持哪种签证。申请表可登陆网页http://hwy.jnu.edu.cn下载或向华文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索取。

(二)提交申请表、护照复印件等报名材料。可当面或通过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原件报到时缴验。

汉语师资培训班、中华语言文化冬夏令营游学班只接受集体报名。

第八条  报名资料

(一)《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入学、学籍登记表》1份,

(二)护照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报到时查验原件。

(三)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修读汉语师资培训班需提供海外华文教育单位或社团开具的任教资格证明。

 

第九条  各类班级的学制、学习方式、报名条件及培养目标

开设班级分长期班(学制半年及半年以上)和短期班(学习时间不足1学期)两类。目前开设的班级主要有:

(一)汉语初级班(上、下)

学制及学习方式:初级上、初级下各半年,全日制。

报名条件:初中毕业(或同等程度学历)及以上学历。

培养目标:通过学习,掌握普通话声、韵、调,掌握最常用甲乙2级词3051个、汉字1604个。具备基本的听、说、读、写能力,能满足基本的日常生活、学习和一定范围内社会交往的需要。达到HSK初等B级以上(含初等B 级)或相当水平。

(二)汉语中级班(上、下):

学制及学习方式:中级上、中级下各半年,全日制。

报名条件:初中毕业(或同等程度学历)及以上学历,在国外或中国学过汉语,有一定汉语基础者。

培养目标:通过学习,掌握甲乙丙3级词5253个、汉字2205个。具备较好的听、说、读、写能力,基本具备在中国高校本科各专业就学的语言能力。达到HSK中等C级以上(含中等C级)或相当水平。

(三)汉语高级班(上、下):

学制及学习方式:高级上、高级下各半年,全日制。

报名条件:初中毕业(或同等程度学历)及以上学历,在国外或中国高校学过汉语,有较好汉语基础者。

培养目标:通过学习,掌握词7000个、汉字2550个。能听懂汉语电视节目的语言,能阅读汉语报刊,具有在中国高校本科以上层次学习的语言能力。能熟练地运用汉语,参与各种社会交际活动,能从事旅游商贸等方面的一般性工作。达到HSK中等A级以上(含中等A级)或相当水平。

(四)汉语速成班(基础班、提高班)

学制及学习方式:基础班、提高班各半年,全日制。

报名条件:初中毕业(或同等程度学历)及以上学历。

培养目标:初具听、说、读、写能力,能用汉语进行日常交际。其中提高班基本达到HSK考试初等A级标准,能写出简单的文章。

(五)商贸汉语班:

学制及学习方式:半年,全日制。

报名条件: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汉语初级或HSK初等A级及以上水平。

培养目标:初步了解中国商贸概况,掌握常用的商业用语及与此相关的社会文化知识,能写基本的商业文书,能够正确地运用汉语从事商贸活动。

(六)粤语班:

学制及学习方式:半年,全日制。

报名条件: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汉语初级或HSK初等A级及以上水平。

培养目标:正确掌握粤语的发音方法,熟练运用粤语词汇,了解粤语地区文化,能听懂粤语电视节目语言,较正确地运用粤语进行日常交际,并初步具备运用粤语进行专题讨论的能力。

(七)汉语师资培训班

学制及学习方式:46周,全日制。

报名条件:外籍,华文教师。仅接受集体报名。

培养目标:了解中国和中国文化,熟练掌握汉语语音、词汇、语法知识和汉语教学的基本方法;能更好地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

(八)寒暑假汉语班:

学制及学习方式:46周,全日制。

报名条件:不限。

培养目标:根据学生的实际语言能力,开展不同层次的汉语培训。使学员通过学习,能够了解中国,掌握基本的中华语言文化知识。

(九)业余汉语培训班:

开学时间:春季每年2月底3月初开学,秋季每年8月底9月初开学。

学制及学习方式:周末和晚上上课,业余。

报名条件:不限。

培养目标:根据学生的实际语言能力,开展不同层次的汉语培训,提高其汉语水平,满足其工作需要。使学员通过学习,能够了解中国概况,掌握基本的中华语言文化知识。

(十)中华语言文化冬夏令营游学班:

学制及学习方式(时间):23周,寒暑假上课。

报名条件:仅接受集体报名。

培养目标:传授中国语言文化常识,提高学生汉语会话能力,让学生了解中国社会概况,具备简单的汉语交际能力,增加对中国的了解和认同。

(十一)HSK强化培训班:

学制及学习方式(时间):每期24学时,业余。

报名条件:学过半年汉语者。

培养目标:让学员熟悉HSK考试要求,掌握考试技巧,并通过高强度的汉语练习,提高汉语水平和考试成绩。 

根据学员要求和报名情况,还可开设其他形式的汉语或普通话学习班。

第十条  录取程序

(一)招生工作人员查验报名材料,材料暂时不全者可待注册时交验,但须向学生本人说明;

(二)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审核;

(三)报主管院长备案;

(四)申请JW202(自费)或JW201(公费)表(学生如无要求,不予办理);

(五)发录取通知书(如有需要,连同JW202JW201表的“学生联”寄送)。

第十一条  学生签证的办理

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 JW202(或JW201)表到所在国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来华学习签证。部分国家的学生因时间关系来不及办理学生签证者可先办理旅游签证,到我校报到注册后,由华文学院协助办理签证,办证费用自理。来自其他大学的转校生,到校前须在当地公安局办妥居留证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  学费

详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七月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华文学院教科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

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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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非学历汉语言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00七年七月修订
 

为规范对非学历汉语言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汉语言班学生又称语言进修生。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华文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院教科办招生办公室请假。无故逾期不到者,不保留学位。学院一般在每学期开学日集中2天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院集中办理报到注册的时间之后来院者,自行到学院招生办公室报到,到学籍管理室注册,到学生科办理住宿,到财务科缴费,到保卫科办理居留证,到校园卡制作室照相,最后到对外汉语系编班。  

第二条  学生须交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部门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原件及证明无异常的血液化验报告原件。以上体检材料须经广州市卫生检疫机关认证,合格者方可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体格检查项目不全或无体检材料者,须在广州市卫生检疫机关接受检查。  

第三条  在体格检查中,凡发现患有疾病,经我校华文学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认不宜在校学习者,不能在华居留,应退学并立即离华。  

第四条  奖学金学生报到时须在《注册登记单》上注明并签字。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要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不保留学位。已在我校华文学院学习1个学期以上并办理了长期居留手续的学生,由学院保卫科上报广州市公安局备案,办理注销居留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办理注册手续须提交护照复印件2份,缴付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填写《入学登记表》,并由学院统一安排拍摄证件照。  

第六条  从国内其他院校转来我校的学生,入学前须在原院校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校后由我校华文学院保卫科到广州市公安局办理迁入手续。    

 第七条  学生结业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医疗证、校园卡等交回学院相关部门。

二、学制(学习时间)与编班  

第八条  目前我校非学历班设有长期班(半年制及半年制以上班级)和短期班(学习时间不足1学期)两类。

长期班包括:

(一) 全日制汉语初、中、高级班,学制各1年,分初级上、初级下、中级上、中级下、高级上、高级下6个层次。根据学生自身汉语水平,经入学测试后可以插入其中任何1个层次学习。

(二)全日制商贸汉语班,学制半年。

(三)全日制粤语班,分基础班和提高班两个层次,学制各半年。 

短期班包括:

(一) 全日制汉语师资培训班,学习46周。      

(二) 寒暑假汉语进修班,学习46周。

(三) 业余汉语培训班,周末或晚上上课。

(四) 中华语言文化冬夏令营游学班,寒暑假上课,学习23周。

(五) HSK强化培训班,每年4月初、6月初、11月中旬开班,每期上课24学时。

(六)其他形式的汉语言或普通话学习班,学习时间根据学员情况和要求确定。 

第九条  学生报到注册时,由教学部门对学生汉语水平进行口头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和学生的学习要求编班。学生报到注册后,由教学部门对学生汉语水平进行分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编班。每班15-24人。招生人数不足15人时,按实际招生人数编班,不足5人不开班。特殊情况需开班的,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在中国其它大学修读的留学生可根据其成绩或HSK考试成绩插入相应的班级修读。 

第十条  正式上课后2周内,学生如对所在班级不适应(课程太难或太易),可向班主任提出调班申请,由班主任向系反映,系酌情作出调班决定。正式上课2周后一般不再调班,如学生提出申请,须由系根据测试情况来作出决定。调班后,需将结果报学院教科办备案。未经系主任同意不得随意调班。 

三、课程学分、考试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选修课则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读,也可以不选。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不得超过26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所学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由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底单报学院教科办汇总,进入电脑学籍管理库。学生结业时电脑打印成绩单与结业证书一同发给学生,成绩底单归入学生档案,存华文学院档案室。

学生必须跟班听课,参加考勤、考试。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十三条  考试考核方式:可根据教学方式、课程特点,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并经系主任审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       

第十四条  考试及补考时间安排

每学期最后2周安排期末考试。公共课程的考试在每学期第1718周的课内时间进行。

每学期第911周,长期班学生由系或教研室集中安排或由教师随堂进行期中考试。

学生的补考安排在下学期第1周进行。学生有课程不及格,可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课程的学期成绩按如下办法计算: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表现、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占30%40%;在此基础上,再按每旷课1节扣除1分来计算其课程最终成绩。

学生平时缺课、欠交某门课程作业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须重修,不重修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十六条  如因病住院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于期末考试开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交付有关证明,经系和院教科办批准,准予在下学期初学院组织补考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请假获准,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申请缓考。1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以3门为限。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能再补考。超过补考时间才办理缓考手续者作缺考论。 

第十七条  学生有课程不及格须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否则不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重修课程按实际得分记载。补考成绩高于60分的,一律按60分计算,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不准补考及重修。在学期间作弊1次(含1次)以上者,长期生不发给结业证书,改发学习证明书。短期班(独立开设的班级)学生不发学习证明书,只发成绩单(作弊课程以0分计)。 

四、重修与免修、免听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需重修的学生,重修课程需另外缴费。 

第二十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实掌握,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系和院教科办申请,交验自学材料,经审查(必要时面试)同意后,可参加由开课系或教研室统一命题考试(试题份量和难度应与期末考试相同),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经系主任和教科办主任批准,可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

免修课程计入标准学分。免修不免学费。

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超过3门。 

第二十一条  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学生认为通过自学等途径能够掌握,经本人书面申请,系审批,院教科办批准,可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重修课不得免听。

免听不免学费。

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 

五、插班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中途入学,由教学部门对学生汉语水平进行测试后,根据测试结果插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在读学生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含高中毕业)学历,可申请转入学历教育,在院所修课程如果与学历教育课程相同,可计算学分,具体参见学历教育有关规定。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学院医务室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1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二) 1学期内请假、旷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三) 本人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可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文件,因病休学者须经学院医务室领导签署意见),由系主任审核同意,报院教科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长期班学生休学每次只允许申请半年到1年,如需延长则要再次申请,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年。短期班学生不予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经学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经动员无效者;

(三)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休学期满逾期1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手续者,或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按照学院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休学、退学学生的审批

学生自愿申请休学、退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或《退学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医院诊断书),经系主任同意,报学院教科办批准后,由系办公室通知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学院决定休学、退学的,须由系主任提出并填写《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学籍处理登记表》,经学院教科办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本人表现、成绩单、本人意见等)报主管院长批准。由系办公室通知本人,并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否则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复学的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规定日期持有关材料(本人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书)向学院教科办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到学院注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当地医院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学院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的学生原则上应于开学时复学,并须补交自开学之日至休学期满这段时间的学费。

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可再申请复学。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轮班级学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复学:

(一)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二) 开除学籍者。 

七、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自开学第1周开始考勤。开学以后入学的学生,自其报到注册后参加上课时开始考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院系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者,一律以旷课论。理论课及实践课按实际学时数计算,实习、社会调查和公益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

学生上课每迟到3次计旷课1次。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负责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将考勤情况报系办公室。由系指定专人及时汇总出缺课情况,报系主任和有关单位。各系应将考勤情况及时地向学生公布,每月至少公布1次,学期末公布本学期总的考勤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请病假须凭华文学院门诊部开出的病假单。请事假、公假者,须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向系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申请表》,填写清楚后送系办公室登记。

打电话请假者,请假期满回院上课时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没有填写请假表而缺课者以旷课论。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含1周)由班主任审核转报系主任批准;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含2周)经班主任和系、部签署意见后,由学院教科办主任审批;超过2周的,须主管院长审批。

凡需续假者,3天以内(含3天)由系主任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由学院教科办主任批准,1周以上,须主管院长审批。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可委托他人代办。 

学生1个学期所修某门课程(含实践课)的请假、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和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请假、旷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的1/3者,由系提出,经院教科办审核,由教学主管院长批准,劝其休学,否则不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事先请假,遇突发疾病、突发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的,请班主任作书面证明,待学生返校的第1周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不办者以旷课论。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成绩优秀的长期班学生,可获华文学院留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见华文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学院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给予表彰,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对在各种学习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在学期间,没有迟到、旷课、早退、请假的学生,授予“全勤生”称号。

我院对具有良好班风、学习勤奋、守纪律的班级给予表彰,除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外,还给予物质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短期班学生、旁听学生不具备评选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法律法规,参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累计两次警告处分作一次严重警告处分计;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作一次记过处分计;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半年,半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而降为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学生,应开除学籍。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学习证明,但须记录在册,不接受该生再次入学。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退学费。 

第四十条  对无故旷课学生视其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1个学期内旷课累计为1120学时者,由系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为2130学时者,由系提出,经教科办审核,并经教学主管院长批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为3140学时者,由系提出,经教科办审核,并经教学主管院长批准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达4150学时者,由系提出,经教科办审核,并经教学主管院长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50个学时者,由系提出,经教科办审核,由院长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日常考勤过程中,学生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由系学生工作秘书对其进行教育,必要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九、结业证书与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汉语初、中、高级班,粤语班和商贸汉语班等长期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暨南大学结业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改发学习证明书。

(一) 有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二) 符合第二十四条第2款休学条件而不休学,即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劝其休学而未休学者。

(三) 学习时间不足1个学期的2/3者。

(四) 考试作弊者。 

第四十二条  长期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

(一) 不参加期末考试者。

(二) 因任何原因中途退学者。 

第四十三条  短期班(独立开设的班级)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发及格课程的成绩单。

(一) 有课程不及格者。

(二) 考试作弊者。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OO七年九月开始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暨南大学和华文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暨南大学华文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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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预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OO七年七月修订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注册。如经学院门诊部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教科办审核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原居住地治疗。该生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并且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有效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报到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到学院门诊部体检复查。复查合格,予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编入下一届相应层次的班级学习。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回学院,并亲自持学生证到预科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学生退学、转学、结业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医疗证、借书证等交回学院相关部门做注销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课程设置

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公选课。必修课是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和掌握的课程,选修课是体现学生将来专业去向和专业兴趣的课程,公选课是拓展学生学术视野的课程,文科和理科分别开设,学生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门数修读。按目前培养方案规定,各层次具体修读课程如下:

预科AB班,语文、数学、英语、通识课和体育为必修课,理科学生必须在物理、化学和生物中任选二门选修课(报考医学专业必选化学和生物),文科学生必须在历史、地理和计算机中任选二门选修课,文、理学生任选一门公选课。

预科C班,中国语文、数学、英语为必修课,理科学生必须在物理、化学和生物中至少选修一门选修课(报考医学专业必修化学与生物),文科学生必须在历史和地理中至少选修一门选修课。

预科D班只设必修课。文科修读课程为中国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体育;理科修读课程为中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

预科初、中级班只设必修课。初级班修读课程为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物理、化学、体育。中级班修读课程为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

第七条  预科A班(半年制)学生各科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40%,结业考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

预科B班(一年制)中、英、数三科按三段考试成绩计算学年总评成绩。各段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各段总评成绩占学年总评成绩的比例分别为:20%(第一段),35%(第二段),45%(第三段)。其他科目学年总评成绩按上学期占40%,下学期占60%计算,学期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

预科CD班及预科初、中级班,各科学年总评成绩按上学期占40%,下学期占60%计算。各科学期成绩按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

学生如有旷课,按每旷课1节扣除课程学期总评成绩1分计算(B班学生在各段内每旷课1节,扣除该段总评成绩1分)。

学生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累计超过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八条  对学生操行的评定,按《暨南大学学生思想品德考评细则》办理。

第九条  体育课程的考核由体育与艺术教研室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掌握办理。

第十条  在考试期间,因病住院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本人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交付有关证明,经预科部及学院教科办审核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以在补考时间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重修

AB班学生有课程不及格未达升级标准者,允许在校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任何1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重修2次仍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

在校重修学生,如果对原已及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如果超过原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补考。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按《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门诊部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二) 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三)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故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文件和成绩表,因病休学者须经学院医务室领导签署意见),经部主任及学院教科办审核,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休学。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一般每次允许申请半年或一年,如需延长则要再次申请,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者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