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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非学历汉语言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00七年七月修订
为规范对非学历汉语言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汉语言班学生又称语言进修生。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华文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院教科办招生办公室请假。无故逾期不到者,不保留学位。学院一般在每学期开学日集中2天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院集中办理报到注册的时间之后来院者,自行到学院招生办公室报到,到学籍管理室注册,到学生科办理住宿,到财务科缴费,到保卫科办理居留证,到校园卡制作室照相,最后到对外汉语系编班。
第二条
学生须交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部门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原件及证明无异常的血液化验报告原件。以上体检材料须经广州市卫生检疫机关认证,合格者方可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体格检查项目不全或无体检材料者,须在广州市卫生检疫机关接受检查。
第三条
在体格检查中,凡发现患有疾病,经我校华文学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认不宜在校学习者,不能在华居留,应退学并立即离华。
第四条
奖学金学生报到时须在《注册登记单》上注明并签字。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要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不保留学位。已在我校华文学院学习1个学期以上并办理了长期居留手续的学生,由学院保卫科上报广州市公安局备案,办理注销居留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办理注册手续须提交护照复印件2份,缴付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填写《入学登记表》,并由学院统一安排拍摄证件照。
第六条
从国内其他院校转来我校的学生,入学前须在原院校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校后由我校华文学院保卫科到广州市公安局办理迁入手续。
第七条
学生结业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医疗证、校园卡等交回学院相关部门。
二、学制(学习时间)与编班
第八条
目前我校非学历班设有长期班(半年制及半年制以上班级)和短期班(学习时间不足1学期)两类。
长期班包括:
(一)
全日制汉语初、中、高级班,学制各1年,分初级上、初级下、中级上、中级下、高级上、高级下6个层次。根据学生自身汉语水平,经入学测试后可以插入其中任何1个层次学习。
(二)全日制商贸汉语班,学制半年。
(三)全日制粤语班,分基础班和提高班两个层次,学制各半年。
短期班包括:
(一)
全日制汉语师资培训班,学习4至6周。
(二)
寒暑假汉语进修班,学习4至6周。
(三)
业余汉语培训班,周末或晚上上课。
(四)
中华语言文化冬夏令营游学班,寒暑假上课,学习2至3周。
(五)
HSK强化培训班,每年4月初、6月初、11月中旬开班,每期上课24学时。
(六)其他形式的汉语言或普通话学习班,学习时间根据学员情况和要求确定。
第九条
学生报到注册时,由教学部门对学生汉语水平进行口头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和学生的学习要求编班。学生报到注册后,由教学部门对学生汉语水平进行分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编班。每班15-24人。招生人数不足15人时,按实际招生人数编班,不足5人不开班。特殊情况需开班的,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在中国其它大学修读的留学生可根据其成绩或HSK考试成绩插入相应的班级修读。
第十条
正式上课后2周内,学生如对所在班级不适应(课程太难或太易),可向班主任提出调班申请,由班主任向系反映,系酌情作出调班决定。正式上课2周后一般不再调班,如学生提出申请,须由系根据测试情况来作出决定。调班后,需将结果报学院教科办备案。未经系主任同意不得随意调班。
三、课程学分、考试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选修课则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读,也可以不选。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不得超过26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所学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由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底单报学院教科办汇总,进入电脑学籍管理库。学生结业时电脑打印成绩单与结业证书一同发给学生,成绩底单归入学生档案,存华文学院档案室。
学生必须跟班听课,参加考勤、考试。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十三条
考试考核方式:可根据教学方式、课程特点,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并经系主任审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
第十四条
考试及补考时间安排
每学期最后2周安排期末考试。公共课程的考试在每学期第17、18周的课内时间进行。
每学期第9至11周,长期班学生由系或教研室集中安排或由教师随堂进行期中考试。
学生的补考安排在下学期第1周进行。学生有课程不及格,可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课程的学期成绩按如下办法计算: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表现、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占30%~40%;在此基础上,再按每旷课1节扣除1分来计算其课程最终成绩。
学生平时缺课、欠交某门课程作业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须重修,不重修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十六条
如因病住院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于期末考试开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交付有关证明,经系和院教科办批准,准予在下学期初学院组织补考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请假获准,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申请缓考。1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以3门为限。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能再补考。超过补考时间才办理缓考手续者作缺考论。
第十七条
学生有课程不及格须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否则不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重修课程按实际得分记载。补考成绩高于60分的,一律按60分计算,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不准补考及重修。在学期间作弊1次(含1次)以上者,长期生不发给结业证书,改发学习证明书。短期班(独立开设的班级)学生不发学习证明书,只发成绩单(作弊课程以0分计)。
四、重修与免修、免听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需重修的学生,重修课程需另外缴费。
第二十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实掌握,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系和院教科办申请,交验自学材料,经审查(必要时面试)同意后,可参加由开课系或教研室统一命题考试(试题份量和难度应与期末考试相同),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经系主任和教科办主任批准,可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
免修课程计入标准学分。免修不免学费。
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超过3门。
第二十一条
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学生认为通过自学等途径能够掌握,经本人书面申请,系审批,院教科办批准,可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重修课不得免听。
免听不免学费。
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
五、插班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中途入学,由教学部门对学生汉语水平进行测试后,根据测试结果插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在读学生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含高中毕业)学历,可申请转入学历教育,在院所修课程如果与学历教育课程相同,可计算学分,具体参见学历教育有关规定。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学院医务室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1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二)
在1学期内请假、旷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三)
本人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可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文件,因病休学者须经学院医务室领导签署意见),由系主任审核同意,报院教科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长期班学生休学每次只允许申请半年到1年,如需延长则要再次申请,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年。短期班学生不予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经学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经动员无效者;
(三)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休学期满逾期1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手续者,或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按照学院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休学、退学学生的审批
学生自愿申请休学、退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或《退学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医院诊断书),经系主任同意,报学院教科办批准后,由系办公室通知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学院决定休学、退学的,须由系主任提出并填写《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学籍处理登记表》,经学院教科办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本人表现、成绩单、本人意见等)报主管院长批准。由系办公室通知本人,并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否则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复学的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规定日期持有关材料(本人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书)向学院教科办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到学院注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当地医院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学院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的学生原则上应于开学时复学,并须补交自开学之日至休学期满这段时间的学费。
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可再申请复学。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轮班级学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复学:
(一)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二)
开除学籍者。
七、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自开学第1周开始考勤。开学以后入学的学生,自其报到注册后参加上课时开始考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院系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者,一律以旷课论。理论课及实践课按实际学时数计算,实习、社会调查和公益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
学生上课每迟到3次计旷课1次。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负责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将考勤情况报系办公室。由系指定专人及时汇总出缺课情况,报系主任和有关单位。各系应将考勤情况及时地向学生公布,每月至少公布1次,学期末公布本学期总的考勤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请病假须凭华文学院门诊部开出的病假单。请事假、公假者,须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向系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申请表》,填写清楚后送系办公室登记。
打电话请假者,请假期满回院上课时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没有填写请假表而缺课者以旷课论。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含1周)由班主任审核转报系主任批准;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含2周)经班主任和系、部签署意见后,由学院教科办主任审批;超过2周的,须主管院长审批。
凡需续假者,3天以内(含3天)由系主任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由学院教科办主任批准,1周以上,须主管院长审批。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可委托他人代办。
学生1个学期所修某门课程(含实践课)的请假、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和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请假、旷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的1/3者,由系提出,经院教科办审核,由教学主管院长批准,劝其休学,否则不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事先请假,遇突发疾病、突发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的,请班主任作书面证明,待学生返校的第1周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不办者以旷课论。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成绩优秀的长期班学生,可获华文学院留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见华文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学院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给予表彰,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对在各种学习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在学期间,没有迟到、旷课、早退、请假的学生,授予“全勤生”称号。
我院对具有良好班风、学习勤奋、守纪律的班级给予表彰,除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外,还给予物质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短期班学生、旁听学生不具备评选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法律法规,参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累计两次警告处分作一次严重警告处分计;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作一次记过处分计;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半年,半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而降为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学生,应开除学籍。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学习证明,但须记录在册,不接受该生再次入学。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退学费。
第四十条
对无故旷课学生视其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1个学期内旷课累计为11~20学时者,由系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为21~30学时者,由系提出,经教科办审核,并经教学主管院长批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为31~40学时者,由系提出,经教科办审核,并经教学主管院长批准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达41~50学时者,由系提出,经教科办审核,并经教学主管院长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50个学时者,由系提出,经教科办审核,由院长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日常考勤过程中,学生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由系学生工作秘书对其进行教育,必要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九、结业证书与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汉语初、中、高级班,粤语班和商贸汉语班等长期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暨南大学结业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改发学习证明书。
(一)
有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二)
符合第二十四条第2款休学条件而不休学,即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劝其休学而未休学者。
(三)
学习时间不足1个学期的2/3者。
(四)
考试作弊者。
第四十二条
长期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
(一)
不参加期末考试者。
(二)
因任何原因中途退学者。
第四十三条
短期班(独立开设的班级)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发及格课程的成绩单。
(一)
有课程不及格者。
(二)
考试作弊者。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OO七年九月开始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暨南大学和华文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暨南大学华文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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